中共平遥县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
的实施方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国有、集体企业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企业党组织有力地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全县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当前,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旧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及时的改革、调整和理顺,现就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组织建设为目的,通过理顺改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党员隶属关系,进一步推进企业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为实现我县“转型跨越”和建设晋商文化旅游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我县经贸局党委、城镇集体工业社党总支、县社党总支所管辖的企业党组织及电机车厂党委。
三、实施办法
(一)理顺企业党组织设置。
本着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增强组织活力的原则,采取调整、撤并等办法,理顺关、停、并、改企业的党组织关系。
1、撤并重建。企业改制后,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失业和离退休职工党员人数较多且居住地较集中的,要撤并企业原有党组织,重新建立居民区党组织。新建居民区党组织划归所在地乡镇、社区党(工)委管理,党组织负责人要尽可能选用在原企业中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
2、改建或新建。对改制企业,要根据改制后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新组建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改建或新建党组织:
(1)企业改制或破产重组后,党员数量增减较大的。
(2)企业被收购、兼并的。
(3)企业停产关闭或租赁、承包经营,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地域相近、行业相同或主管部门相同的企业进行组织整合的。
(4)负责保管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党员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机构。
(5)外来投资企业需新组建党组织的。
3、撤销。
(1)改制后已新建党组织或停产关闭后进行党组织整合的企业,党员组织关系整体转移到新的党组织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原党组织予以撤销。
(2)企业改制或停产关闭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原党组织予以撤销。
(3)企业破产终结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原党组织予以撤销。关闭、停产、破产企业党组织,其党组织未撤销之前,仍隶属于原上级党组织管理。
4、更名。因企业合并、兼并、拍卖、改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已变更的,企业党组织应更名。
(二)理顺企业党员组织关系。
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员管理教育,党员就地就近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党员意愿,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具体为:
1、改制企业党员
(1)对离岗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党员,按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2)党员重新就业后且所去单位有党组织的,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党组织。
(3)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又被原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返聘的党员,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党组织。
(4)对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需要成批向居住地党组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基层党组织申报,县委组织部协调有关党组织进行接转。
2、企业退(离)休党员
(1)对退(离)休的企业党员,一般应按照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2)对易地安置的退(离)休党员,组织关系应接转到安置地党组织。
(3)对党员退(离)休后受聘到新单位(地区)工作,且不便于在所属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单位或新的居住地党组织。
3、企业流动党员
属于流动党员的(指无固定地点、跨县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在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后,要及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照平组发(2008)9号《关于推行“双联双管理,三定一集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
四、实施步骤
鉴于企业改制的进程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情况不同等情况,按照成熟一个、理顺一个、加强一个的步骤组织实施。对于还没改制终结的企业党组织,待改制全部结束后按此《方案》实施。主要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上旬)。各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要统筹考虑,周密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对国有、集体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要重点摸清关闭、停产、兼并、改制等企业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党员的分布流向情况,详细分析各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状况,掌握每名党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生活状况,建立健全党组织基本情况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基础台帐。
(二)制定细则阶段(6月中旬)。各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要根据上述办法,分别以党委或党总支制定出本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逐企业制定具体办法。
(三)双找党员阶段(6月下旬)。各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各企业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联合向企业党员发出书面通知,让党员找到党组织,按照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规定办法,联系党员自身实际,征求党员意见,面谈确定转出事宜。
(四)审核报批阶段(7月初)。各主管部门党组织要将每个企业的实施计划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时要将企业所有党员的基本情况、转出意向等企业党员登记册一起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办理手续阶段(7月上、中旬)。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各主管部门党组织协同各企业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党员,采取集中办理的方法,安排专人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手续,并做好党员档案的移交工作。对于党员本人自行接转的党员,可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携带手续,按照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管理阶段(7月下旬)。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手续基本结束后,乡镇、社区党(工)委等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同时,根据党员的新状况,合理设置新建党组织。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改制与党组织设置要相结合。在推进企业改制的同时,要通盘考虑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努力做到企业重组改制与党组织设置调整工作同步。
(二)属地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其党组织隶属关系原则上不变,仍由原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管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其党组织一般由原上级党组织管理;其他情况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进行属地管理。
(三)组织设置形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相结合。要联系实际,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多种形式设置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条件成熟的企业,要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不成熟的可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党小组,或将党员直接编入属地管理的党组织中;对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失业和离退休职工党员人数较多且居住地较集中的,要撤并重建党组织;对党员人数较少、改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也可按“行业相同,居住相近”的原则成立行业联合支部。
(四)理顺党员归属工作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在理顺党员归属关系的同时,一是切实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和离退休企业职工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教育党员正确理解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从思想上行动上支持企业改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二是完善各项制度,严格加强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和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管理。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建立党员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对外出流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监督。三是保障党员权利,认真做好接收工作。各有关党组织要切实保障新转入企业党员的权利,主动做好改制、改组企业党员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轻视、排挤停产、破产、改制企业的党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纳或安置这些党员。要坚决防止在接转过程中出现新的“口袋”党员,“无家”党员增多的现象发生。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一直找不到的党员,要由企业党组织统一派人,集中办理移交手续。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和所属企业党组织,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理顺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党员归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加强协作,分类指导,把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接收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和离退休职工党员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党组织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健康,作用充分发挥。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成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直工委、经贸局、劳保局、中小企业局、城镇集体工业社、县社、电机车厂、粮食局、安监局、社区等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加强改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停产、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全面规划,统一部署,搞好协调和指导。同时,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协调,企业上级主管党组织、企业党组织、企业所在地乡镇和社区党(工)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具体抓好停产、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归属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定期召开企业党建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各有关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企业,及时研究和解决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接转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做到狠抓落实。要从党员较集中、易管理的改制企业入手,集中动员,抓点带面,全面理顺停产、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隶属关系。要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加强对所属党员的调查梳理工作,确保整顿企业党组织工作不留死角,所属党员不落一人。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