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
首页->>平遥党建网 >> 组织工作 >> 农村党建 >> 浏览文章
 

平组发(2008)36号关于印发《平遥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pydj 来源:pydj 文章点击数:

 

平组发(200836

 

中共平遥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平遥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作用,现将《平遥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平遥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

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管理,发挥活动场所的作用,促进全县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由国家和村集体投资兴建,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场地及办公设施等。

第二条 活动场所属于村内公益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条 活动场所要围绕党员的教育管理和为全体村民提供服务这个宗旨来确定职能,开展活动。活动场所应把政策、法律、科技、信息、文化、卫生等多种服务功能进行优化集中,使其逐步发展成为本村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交流中心,具备党员活动、办公议事、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一室多用”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 活动场所应制作统一的匾牌标志,建设标准的活动阵地,购置齐全的活动设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党员教育和村民活动中的主阵地作用。

 

第二章 主体设施

 

第五条 新建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建筑标准应以砖混结构(或楼房)为主,一般要形成独立的院落,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建围墙(砖墙或透视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要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要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要设立规范醒目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和惠农涉农的宣传栏,外部环境要整洁有序,创造舒适环境。

第六条 按照有匾牌、办公室、党员活动室、桌椅、远程教育设备、信息网络、文件资料柜、取暖设施等“八有”基本设施的要求,加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做到“一室多用”。面积较大、具备条件的,要将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等纳入其中。

第七条 庭院建设应结合实际进行绿化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具备条件的可以安装适量的体育器材,建设篮球场地等。

第八条 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活动场所,各村要制定计划,及时做好改建、扩建工作。

 

第三章 内部配置

 

第九条 党员活动室内配置的桌椅、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等设施要充分发挥作用,满足党员教育培训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村党组织、村委会办公室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等设施。

第十条 党员活动室要有规范醒目的匾牌,室内墙壁上悬挂的一般有:党旗和版面等。悬挂张贴的栏目要规范、准确、简洁、整齐,避免过多过滥。室内的版面和阅报栏要适时更新。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要依法明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村级组织拥有,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活动场所属于公益事业场所,其土地、房屋不得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用途。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配备的场所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未经县委组织部和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其设施不得出售、出租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活动场所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以及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村级要对活动场所的财产(包括各类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台帐,报乡镇备案。县、乡镇要定期对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活动场所配套设施移交制度。在村“两委”换届或因其它原因调整设施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向新调整的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需在乡镇负责人的监督下实施。

 

第五章 阵地使用

 

第十五条 把活动场所建成党员活动中心。要利用活动场所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

第十六条 把活动场所建成村民议事中心。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类会议一般都要在活动场所内召开。

第十七条 把活动场所建成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村“两委”干部坐班或值班制度,确保活动场所工作时间内有人值班。要整合资源,根据需要可设立村卫生室、计生服务室、警务室等,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把活动场所建成教育培训中心。要依托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点,要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

第十九条 把活动场所建成文体娱乐中心。具备条件的活动场所要设立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积极组织开展读书阅报、知识竞赛、体育健身等文体活动,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乡风文明。

第二十条 对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簿册,有全面真实的记录记载(包括文字、图片等),并保存完好。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挪用内部设施、经常空置不用、不当使用和管理无序的村要及时批评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活动场所资产和设备流失、损坏或长期被占用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县委组织部将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年度党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核不达标的,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三条 在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出现问题时,村党组织要及时报告乡镇党委,重大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s: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基层党建园地
县直工委 东城社区 南城社区 杜家庄 古 陶 南 政 中 都 洪 善 襄 垣 朱 坑
  西城社区 北城社区 岳 壁 东 泉 卜 宜 孟 山 段 村 宁 固 香 乐
友 情  链 接
晋中党建网平遥政府网三晋红E中国党建网新华网hao123远程教育管理平台
 
Copyright ©2008 www.pyd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平遥县委组织部 晋ICP备08003030号
地址:山西省平遥县曙光路13号 邮编:031100  E-Mail:webmaster@pydj.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